机关单位干部职工谈心谈话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23-02-21

  为切实加强局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注重对干部职工的关心关爱和激励保障,及时了解和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工作情况和生活状况,加强沟通理解,解决实际问题,激发工作热情,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建立和实行干部职工谈心谈话制度,对促进上下级之间和同志之间相互了解、沟通思想、交换意见、消除误会、增进团结,都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发现和培养树立典型,及时了解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本职业务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德能素质,为干部的使用提供依据,从而建设一支和谐奋进、公正清廉、求实创新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推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思想和组织保障。

  第二条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交流双方对重大问题的认识和看法,个人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相互之间征求意见、沟通思想、交流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

  第三条谈话要根据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及时进行。一般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谈话或教育帮助:

  (一)工作岗位交流、职务任免或退休时;

  (二)受到重要表彰、奖励或受到批评、惩处时;

  (三)工作遇到较大困难或挫折时;

  (四)家庭生活发生特殊情况时;

  (五)发现或被举报有违纪、违法等问题时;

  (六)领导班子有不团结苗头或干部之间出现较大矛盾时;

  (七)临时工作人员被辞退时;

  (八)干部职工主动要求找领导谈心时。

  第四条谈心谈话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一般情况下,采取个别谈心的方式,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集体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局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委书记负责谈心谈话;科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负责谈心谈话;科室工作人员由科室负责人负责谈心谈话;特殊情况下的干部谈心,由局党组确定谈话人员。

  第六条党委书记与其他班子成员之间的定期谈心谈话,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与科室负责人的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1次;并根据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与其他干部职工谈心谈话。

  第七条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科室负责人每年不少于2次谈心谈话,与其他干部职工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1次。

  第八条科室负责人与所在科室(队、中心)工作人员应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谈心谈话。

  第九条建立谈心谈话档案。每次谈心谈话的时间、内容都要做好记录。局党委将加强对谈心谈话活动的督促检查,并及时掌握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各科室(队、中心)要对谈心谈话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确保谈心谈话活动有序、有效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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