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管理办法的通知范文(通用5篇)
发布时间:2024-05-21
发布时间:2024-05-21
通知是一种广泛使用的信息性文件。发布法律法规,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非下属机关的公文,批准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处理某些事务。通知一般由标题、主要发送单位收件人、文本和签名组成。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微信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文章5篇 ,欢迎品鉴!
为更好的利用现代化网络信息技术,加强沟通联络,提高办公效率;现公司各中心内部已建立多个微信群,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微信群的管理工作,特制定《公司微信群管理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一、微信群建立流程
公司微信群的建立遵循“统一建立、规范管理、专人负责”的原则,由需求部门提出,经各中心最高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建立,并将微信群信息报人力资源暨行政部备案。
二、微信群管理要求
(一)建群要求
1.新建微信群必须指定微信群名,明确应加人员、微信发布内容及群管理员;
2.通常情况下,公司层面的微信群组应由人力资源暨行政部负责建立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群的日常维护及管理工作;
3.各中心微信群组原则上应由各中心负责人或助理负责建立、监管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人可建立内部微信群,并指定专人负责群的维护及管理;
4.群成员一律实名制。具体操作步骤:进入微信群后,点击屏幕右上角的图标,在打开的菜单中对“我在本群的昵称”进行修改即可。
(二)信息发布要求
1.各中心、部门建立微信群只用于公务交流及有价值之财经、科技及管理信息分享,各群组员应严格自律,注重言行,不得发布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相抵触的言论,工作交流不掺负面情绪,坚持积极向上、文明用语,不允许发布未经公开报道,未经证实的小道消息。2.不得发表有反动、色情等内容之图片,不可恶意刷屏。
3.聊天内容不得包含任何恶意人身攻击行为,在群里漫骂他人,粗言秽语;
4.严格保守公司机密,对业务通报、群内信息、相关生产信息等内容严禁转发给非相关人员。5.保持网络畅通,对于在群内反映之问题,相关部门责任人应及时予以回复确认。
(三)微信群管理员职责
1.各微信群管理员均需至人力资源暨行政部登记备案,执行微信群管理规定,负责群成员实名制、聊天监管、违规处理等。
2.每日检查群成员,不应加入人员予以剔除。
3.对群成员发布非本群应发容有权制止,并指导其到相应微信群发布,有权终止不合时宜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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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微信群管理办法
和言语。
(四)微信群成员职责
1.严格按照群组成员要求加入相对应的群组,做到不随意加入与自己无关的群组,不邀请无关人员加入群组。
2.加入群组后一律使用真实姓名,并相互提醒,相互监督。3.发现有无关人员进入群组后,及时联系群组创建人或管理员。
(五)微信群管理规则
1.发布负面广告信息者警告一次,第二次再发者直接清退出群。2.不得发布带有煽动性、过激性的信息,违者直接清退出群。
3.未经群主或管理员同意,擅自拉不相干人或外部人员进群者,一经发现直接清退。
(六)保密要求
1.在使用微信群时应避免传输涉密信息。
2.公司通过微信传达的生产经营等信息,不得转发给外单位人员,不得发布到个人朋友圈。3.不要将自己的微信借与他人使用,若出现微信密码遗失、被盗等情况,请通过正规途径恢复,并及时告知微信群组管理人员。
(六)监督考核
1.人力资源暨行政部为微信群总体监督考核部门,各群组创建人及管理员负责微信群组的具体日常监督考核。对不遵守规定、不服从管理的成员进行处理、清退。
2.公司领导及相关人员在微信群组中传达的工作安排、要求等信息等同于电话、邮件、纸质文件等的传达效力,如相关部门或人员不及时按要求进行处理,均视情节依公司《奖惩作业办法》予以处理。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公司各单位:
为保证公司微信群的运行高效、内容规范、信息畅通,提高办公效率,特制定相关微信群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一、进群管理要求
1、公司微信群是在公司提出新常态下要重视和运用新媒体的要求下建立的,以建立管理者之间、员工之间及管理者与员工之间的互动,让企业信息上情下达,下情上传为目的,用于工作交流和任务部署的工作群体,同时也是情况通报、问题研究、经验介绍、进展汇报等事项的平台。
2、微信群只加规定的人员,群内人员做到不随意邀请无关人员加入群组。
3、群成员一律实名制。
4、微信群由各牵头单位管理,严格执行微信群管理规定。
二、信息发布要求
1、微信群发布内容要务实、效率、正面,倡导“干货”分享。
2、对于群内安排的工作和反映的问题,相关负责人及时响应,及时闭合。
3、工作汇报要配现场图片,直指问题,表述清楚。
4、严格自律,注重言行,不得发布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相抵触的言论,工作交流不掺负面情绪,坚持积极
向上、文明用语,不允许发布未经公开报道,未经证实的小道消息。
5、在使用微信群时应避免上传涉密信息。
6、公司通过微信传达的各类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等信息,不得转发给外单位人员,不得发布到个人朋友圈。
三、监督管理
1、各部门分厂为微信群监督考核部门,各群组创建人及管理员负责微信群组的具体日常监督考核。对不遵守规定、不服从管理的成员提出考核意见。
2、公司领导及相关人员在微信群组中传达的工作安排、要求等信息等同于电话、邮件、纸质文件等传达的效力,如相关部门或人员不及时按要求进行处理,均视情节予以考核。
尊敬的会员单位:
为更好的利用现代化网络信息技术,加强沟通联络、交流学习,广东花都汽车行业协会建立了微信群为:花都汽车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协会微信群的管理工作,特制定《微信群管理办法》。我们的规定不是为了管束大家,而是为了防止一些不好的风气或是污浊的信息侵袭到群内,从而营造一个高质量的互动交流平台,让大家可以在充满温暖和信任的空间中共同分享行业信息、交流行业经验,请大家自觉支持并遵守。谢谢!
一、微信群管理要求
(一)进群要求
1、花汽协微信群只加协会会员单位,非会员非请勿入。
2、群成员一律实名制。具体操作步骤:进入微信群后,点击屏幕右上角的图标,在打开的菜单中对“我在本群的昵称”进行修改即可(单位+姓名)。
(二)信息发布要求
协会微信群是一个大家庭,是心灵的港湾,是智慧的海洋,也是休闲的驿站,是传播正能量的重要阵地,大家都有责任和义务办好这个群。在包罗万象的海量信息中,积极主动传播好资料、靓图片、美影音,但不得滥发信息,力求做到少而精,减少手机流量消耗。
1、务实、效率、正面,重在价值分享。
2、倡导“干货”分享,欢迎正能量话题讨论。
3、群成员发布的信息要求有较高的政策性和思想性,较好的文艺性和娱乐性;
4、鼓励分享时政、财经、科技等有价值信息,内容请在200字内,超过则使用链接分享。
5、可以发广告,但同样内容仅限发布一次。
二、微信群管理规则
1、微信群统一由秘书处管理,执行微信群管理规定,负责群成员实名制、聊天监管等。
2、对群成员发布非本群应发内容有权制止,并指导其发布相应的内容,有权终止不合时宜的话题和言语。
3、文明聊天,友善待人,懂得尊重他人以及自己;
4、做好微信群安全保密工作。每一位群成员须自觉做好群内的安全保密工作,手机微信登陆后,要设置相关安全防范措施,并不得随意转发涉及微信群成员的个人信息。
5、未经群主或管理员同意,不得擅自拉人进群。
6、其他事宜另行补充。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方便内部交流,提高办公效率,同时确保微信群的合理利用及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第二章名词解释
第三条微信是一款快速发送文字和照片、支持多人语音对话的手机聊天软件,提供公众平台、朋友圈、消息推送等功能,已成为亚洲地区最大用户群体的移动即时通讯软件。
第四条微信群是指使用微信进行多人聊天交流服务的功能,群主在创建微信群之后,可以邀请与某一业务事项有关的人到一个群里聊天,共享图片、视频、网址等。
第五条群主是指创建微信群的人员,公司公共微信群统一由信息中心进行创建,并由信息中心系统管理员进行担任。
第六条群负责人是指负责管理微信群的人员,一般由各单位指定的管理人员进行担任,每个群必须设置至少一个群负责人。
第三章微信群管理
第七条因工作原因需新建公共微信群的单位,必须在OA系统中发起“微信群新建/注销流程”申请,经各领导审批通过后由信息中心进行新建及备案。
第八条公司公共微信群必须按照统一格式(“公司名+群名”)进行命名,除群主和群负责人以外其他群成员必须以真实姓名作为群昵称。(群创建人直接以“群主”为昵称,群负责人以“真实姓名+(群负责人)”为昵称)
第九条各群负责人必须负责群的日常管理及维护,包括群成员的添加和更新以及实名制管理等工作。因人事变动后,各群负责人必须在2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新成员的添加、离职人员的清除及群昵称的修改等工作。
第十条各群负责人必须严格核实群成员添加情况,所有与该群业务相关的人员必须加入至群中,其他与该群无关的人员谢绝加入。
第十一条公司各微信群交流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网络信息管理规定,禁止在群中发布或传播色情、暴力、有损国家及公司形象等负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公司各微信群只用于工作事务交流,严禁在群内发布商业广告、虚假信息、病毒链接等内容。第十三条微信群的群负责人因离职或调岗等原因不负责群管理时,必须确定新的群负责人,并做好微信群管理工作的交接及群负责人昵称的变更,同时提报至公司人事行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为避免未使用的微信群占用资源,因临时性工作而建立的微信群需在该项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之内发起“微信群新建/注销流程”申请,经各领导审批通过后予以解散。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五条信息中心在进行微信群新建时,未按照规定格式进行创建的,则予以相应责任人50元以上的处罚。
第十六条群组或群负责人的群昵称不符合规范的,则予以相应责任人50元以上的处罚。
第十七条群负责人未做好相应核实及督促,导致其他群成员昵称不规范的,则予以群责任人10元/人次的处罚,并予以群成员本人20元的处罚。
第十八条群负责人未做好相应核实及督促,导致群成员添加存在遗漏或未将多余人员清除的,则予以群负责人20元/人次的处罚。
第十九条在群中发布或传播色情、暴力、有损国家及公司形象等负面信息,或发布商业广告、虚假信息、病毒链接等内容的,则予以当事人20元/次的处罚。
第二十条群负责人离职时,未做好微信群管理工作的交接或群负责人昵称的变更,或者未提报至公司备案的,则予以群负责人50元以上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因临时性工作建立的微信群在该项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之内未发起“微信群新建/注销流程”申请解散的,则予以群负责人30元以上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20—100元不等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人事行政部制定,并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各中队、中心、站、股、室,环境监察大队,监测站: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作微信群管理,加强沟通联络,提高使用效率,推进工作落实,结合我县生态环境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工作微信群管理作出以下规定,请认真执行。
一、工作微信群指由局机关各科室、监察大队、监测站组建用于工作交流、任务部署、通报情况、介绍经验、传递信息等的各类微信群。
二、工作微信群按照“谁组建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建群各科室、监察大队、监测站要根据据工作需要确定群名称和群成员范围,明确专人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确保规范使用、高效运行。
三、工作微信群里的群成员一律采取实名制,昵称统一格式为“姓名+部门单位规范化简称”,严禁无关人员进群。群成员要保持登陆在线、联络畅通,实时接收工作部署、受领工作任务、做好工作落实。
四、严格规范微信群内的信息发布和回应。事关全局工作或综合性工作的重要活动通知、任务布置等重大信息,收到后要及时回复。涉及到常规业务检查、一般性活动的信息和图片要少发,问候性的内容不发,以免影响到工作信息、重大任务部署的发布、执行。
五、严肃微信群纪律规定。群成员不得散布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县委县政府决定的言论;不得泄露党和国家以及单位的秘密(涉密文件、资料和信息);不得制造和传播各类谣言;不得组织讨论或发表与工作无关的话题;不得发布与工作无关的社会娱乐性、生活性信息;不得违规收受微信红包;不得发表其他不当言论。
六、加强监督微信群监督考核。对违反群管理规定和有关纪律的,由建群各科室、监察大队、监测站给予相关责任警示谈话、通报批评、清退出群等处理;对违反政治纪律、保密纪律、廉政纪律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本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改完善。
各中队、中心、站、股、室,环境监察大队,监测站对所属各类工作微信群参照以上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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